申请执行人横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横山县劳动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横山县劳动监察大队干部。
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安永盛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横劳社监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内容如下:对榆林市长安永盛汽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x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元,当即兑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横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横劳社监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刘晔东
审判员樊凤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