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湖南湘乡坚达炉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达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南津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10年7月15日,被告李某某以经营短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承诺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由被告坚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可随时要求归还。借款二个月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可被告迟迟不能予以归还。特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
两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经查明:2010年7月15日,被告李某某因经营坚达公司短缺周转资金,欲向原告借款。经双方协商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借款x元的义务,被告李某某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罗某某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月利率为2%(月息2分),借款人李某某”的欠条给原告,同时被告李某某在该欠条上注明“公司负责连带保证责任”并加盖坚达公司的印鉴。并将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湖南湘乡坚达炉衬材料有限公司的湘乡国用(2008)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交原告持有。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某、湖南湘乡坚达炉衬材料有限公司欠原告罗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清偿终结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由两被告在2010年11月15日前共同向原告清偿完毕。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人民币7920元,由被告李某某、湖南湘乡坚达炉衬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经原、被告双方签字发生法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元国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