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杜留欣与骆月群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鲁民初字第1744号

原告杜留欣与被告骆月群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富兴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雷跃松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