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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伏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龙法民初字-3第676号

原告李某,女,25岁;

委托代理人王顺卿,偃师市法律服务中心首阳山办事处法律工作者。

被告伏某,男,29岁。

委托代理人刘高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女,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另查明,原告的婚前财产有被子八条,毛毯一个、毯子一个,床单四条,旧大衣一件。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

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原告有探视权。

三、原告的婚前财产被子八条,毛毯一个、毯子一个,床单四条,旧大衣一件,归原告所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董菊

审判员:王志伟

人民陪审员:院广辉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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