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25岁;
委托代理人王顺卿,偃师市法律服务中心首阳山办事处法律工作者。
被告伏某,男,29岁。
委托代理人刘高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女,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另查明,原告的婚前财产有被子八条,毛毯一个、毯子一个,床单四条,旧大衣一件。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
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原告有探视权。
三、原告的婚前财产被子八条,毛毯一个、毯子一个,床单四条,旧大衣一件,归原告所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董菊
审判员:王志伟
人民陪审员:院广辉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