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X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少杰,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电视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海潮,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俊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