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国威,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漯河市水利技校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昭义,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王某甲之父。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威,被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马昭义、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