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某某(曾用名朱某平),男,1968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某某,女,1962年出生。
上诉人朱某某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开封县,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龙亭区,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