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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盛某某的委托代理王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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