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甲因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200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12月22日在义马市政务大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去广州打工,返回途中,被告称回娘家看看后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均系再婚。2003年12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1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到广州打工,2004年3、4月份返回途中,被告以回娘家为由离开原告,此后再无音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二十天左右,双方并未建立真正的感情基础。在2004年3、4月左右,被告称回娘家后至今下落不明,时隔六年之多,也不与原告联系,说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海松
人民陪审员田杨杨
人民陪审员仝冷梅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杜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