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案由: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宋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宋某(12岁)由原告宋某某抚养,抚养、教育费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200元,至宋某18周岁止。该款自2009年8月1日起给付(每半年给付一次)。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指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丽娜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