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鲁民初字第1568号

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案由: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宋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宋某(12岁)由原告宋某某抚养,抚养、教育费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200元,至宋某18周岁止。该款自2009年8月1日起给付(每半年给付一次)。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指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丽娜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园园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