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
委托代理人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
委托代理人丁××,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09年5月13日,双方提出进行庭下和解,期间60天。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赵××同意与被上诉人马××解除婚姻关系;
二、赵××、马××之婚生子马a由马××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马××向赵××支付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折款人民币x元,其中双方签收调解书时支付x元,下余x元自签收调解书后3个月内支付完毕;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马××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负担;
五、双方就本案别无其它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凤香
审判员朱晓
审判员梁桂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寒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