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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马××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二终字第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

委托代理人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

委托代理人丁××,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09年5月13日,双方提出进行庭下和解,期间60天。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赵××同意与被上诉人马××解除婚姻关系;

二、赵××、马××之婚生子马a由马××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马××向赵××支付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折款人民币x元,其中双方签收调解书时支付x元,下余x元自签收调解书后3个月内支付完毕;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马××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负担;

五、双方就本案别无其它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凤香

审判员朱晓

审判员梁桂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寒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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