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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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商管理局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与被执行人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现处于停业状态,公司无资产。申请执行人亦证实了该情况,并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沈丽平

代理审判员秦胜明

书记员高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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