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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淇县XXX信用社与被告李X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民初字第718号

原告淇县XXX信用社

负责人冯XX,职务:主任。

被告李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淇县XXX信用社与被告李X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淇县XXX信用社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淇县XXX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淇县XXX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淇县XXX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张效强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窦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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