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a,男;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班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班a在本市闵行区X路跨A4高速公路天桥上摆摊兜售淫秽影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涉嫌淫秽影碟363张。
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从被告人班a处扣押的363张影碟中,335张属淫秽片。
案发后,上述影碟已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班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a、王a、马a、张a的证言及马a、张a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的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音像制品鉴定书、音像制品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a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共计335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班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淫秽影碟三百三十五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凌莉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