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胜利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X镇东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甲,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精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X镇东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甲,乐清市胜利仪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钧正,江阴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监察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中市杭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X路X号。
乐清市胜利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浙江精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公司)因与江阴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扬中市杭申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胜利公司、精华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胜利公司、精华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胜利公司、精华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5元,由胜利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袁滔
代理审判员施国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成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