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告黄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告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XX诉被告黄XX、蒋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蒋XX与被告蒋XX系被告黄XX与被继承人蒋XX(于2008年9月26日病故)的亲生儿子。1991年被告黄XX与被继承人蒋XX共同出资建造座落于上海市X镇X村X号主房占地面积80平方米楼房一幢。另查明,被继承人蒋小平的父亲蒋XX、母亲黄XX先于蒋XX病故。现原、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对该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蒋小平的遗产依法进行分割。审理中,被告黄XX自愿表示放弃继承,并将自己的财产自愿赠与原告及被告蒋XX。
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座落于上海市X镇X村X号主房占地面积80平方米楼房一幢,原告蒋XX得房屋东首一至二层各两间、被告蒋XX得房屋西首一至二层各两间;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11月1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