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因本案于2010年2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陶某对被害人杜某、张某谎称“合众璀璨人生年金保险”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发行的保险,其可以帮助被害人购买。后被告人陶某伪造了该公司人身保险合同,骗取了被害人杜某保险费人民币x元,骗取了被害人张某保险费人民币x元。
2010年2月26日,被告人陶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张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和被告人出具的收条、承诺书,人身保险合同,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书及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出具的确认情况,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及收款凭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尚能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被告人陶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惠笙
书记员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