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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被告红太阳音像行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三初字第119号

原告马某,男。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男。

被告红太阳音像行,住所地辉县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红太阳音像行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马某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方凯

审判员冯卓群

代理审判员王娜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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