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告沈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XX。
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XX诉被告沈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与被继承人沈XX(于1998年7月23日病故)的亲生女儿。1986年原告沈XX与被继承人沈XX共同出资建造座落于崇明县X镇X村X队主房占地面积80平方米楼房一幢。另查明,被继承人沈XX的父亲沈XX于1981年5月6日病故,母亲宋XX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沈XX房屋遗产的继承。现原、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对该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沈XX的遗产依法进行分割。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座落于崇明县X镇X村X队主房占地面积80平方米朝南向楼房一幢,原告沈XX得房屋西首底层一间、西首二层一间,被告沈XX得房屋东首底层一间、东首二层一间及三层房屋一间;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11月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