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玉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大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洛阳市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09)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及委托代理人宋玉波,被上诉人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大江到庭参加诉讼。洛阳市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经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09)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09)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重审。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惠谦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