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
被告陈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4月10日8时55分,在本市X路X路,被告驾驶牌号为沪x的小客车和原告乘坐的案外人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全责,原告无责,案外人朱某无责。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已支付原告钱某医疗费人民币632.80元;
二、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钱某误工费人民币1000元、物损费人民币2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