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号X幢X室。
委托代理人管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