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5月26日,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当场出具了一份借条,承诺于2008年年底前将借款全部还清,但至期被告仅归还了人民币3,000元,因被告至今未能还清借款余额,故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该款。经调解,被告表示同意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应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余额人民币7,000元,于2010年12月15日前归还人民币3,500元,余款于2011年1月31日前还清。如被告朱某某未按时归还上述任何一期借款,则原告张某某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已履行)。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