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现廷,宜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宜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社职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遵义,河南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某某,男,成年,汉族。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宜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张某某向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出抗诉,我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参加诉讼,申请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现廷、被申请人宜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委托代理人赵遵义、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再审时原审被告马某某均未到庭,因此,借款的事实无法查清,担保的事实也无法查清;而且一审时对张某某的公告送达方式显然违反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阳县人民法院(2006)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钱利平
审判员:李宁
审判员:刘来修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郝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