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告龚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X诉被告龚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黄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原告曾于2008年5月20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未获准许。现原告以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为由,再次诉讼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财产自行协商解决,不要求法院处理。
本案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与被告龚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女儿黄X由原告黄XX负责抚养至18周岁止;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15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