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袁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
被告黄XX(又名黄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X诉被告袁XX、黄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俩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俩被告的亲生女儿。1994年俩被告出资建造座落于上海市崇明县X镇X村X号建筑占地面积90平方米二层楼房一幢。原告认为,1992年原、被告共同申请建房,原告是本家庭成员之一,故该幢房屋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现原、被告对该幢房屋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成讼。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座落于上海市崇明县X镇X村X号朝南向二层楼房一幢(建筑占地面积90平方米),俩被告得该幢楼房西首底层一间,其余房屋均归原告袁X所有;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26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