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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1642号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伦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2007年4月11日办理复婚登记。2001年8月19日,生育一名男孩李某哲。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李某哲由被告抚养。

三、两间土平房、一台四轮车归被告所有;所耕种5公顷耕地2009年由被告收获。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葛伦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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