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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吕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房产侵权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再终字第4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某,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丙,男。

再审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吕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房产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1)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2006)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9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及被申请人吕某某、王某乙及王某丙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的(2001)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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