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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长岭县隆祥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钱贵与范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一终字第959号

第一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岭县隆祥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上诉人(原审被告)钱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

第一、第二上诉人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第一、第二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上诉费300元由第一、第二上诉人各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健男

审判员张秋华

审判员徐方

二00九年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议

书记员董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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