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岭县隆祥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上诉人(原审被告)钱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
第一、第二上诉人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第一、第二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上诉费300元由第一、第二上诉人各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健男
审判员张秋华
审判员徐方
二00九年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议
书记员董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