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杨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唐健男
审判员张秋华
审判员徐方
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董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