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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与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一终字第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杨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唐健男

审判员张秋华

审判员徐方

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董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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