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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甲、全某与王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一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全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

上诉人王某甲、全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某甲、全某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全某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全某各负担25元,本院退还给上诉人王某甲、全某各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健男

审判员张秋华

审判员徐芳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董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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