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被告马某某。
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雷祥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7年4月21日被告马某某买了我的14只羊,总计价款x元。因被告经常来我村买羊,彼此比较熟悉,当时马某某未带现金,故给我打下欠x元的欠条一支。后我多次去被告家催要此款。被告均以无钱拒付。无奈,原告只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尽快偿还买羊款x元。
被告马某某辩称:我买原告的羊属实,因我与原告都很熟悉,那天还有我村周玉峰也买了原告的羊只,我俩共计欠原告买羊款x元;其中我欠x元,周玉峰欠2800元;此事原告也知道,为方便起见,就由我总打了欠原告x元的欠条一支。我欠的部分我尽快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马某某于2010年4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买原告张某某羊款共计x元。
诉讼费95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祥涛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