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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永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乐县永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南乐县永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7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出具的票号为x银行汇票,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为南乐县永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河南中平招标有限公司,支付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乐县永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左鸿章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仇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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