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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佟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执字第78号

申请执行人翟某某

被执行人佟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佟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4日作出(2007)前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佟某某从500棵杨树中析出250棵归申请执行人翟某某。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佟某某对(2008)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执行人翟某某对本案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前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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