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09年1月5日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乙给付不当得利款8025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09年8月5日将该款及案件受理费给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某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