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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高某乙、邵某某、樊某、张某丙与高某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

申请执行人高某乙(又名高X)。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

申请执行人樊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

被执行人高某丁。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甲、高某乙、邵某某、樊某、张某丙与被执行人高某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09)横民初字第X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某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x.36元及执行费391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甲、高某乙、邵某某、樊某、张某丙已于2010年3月23日收到由人民法院转来的案件款x.36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

审判员王某旺

审判员谢加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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