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的(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08年9月22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交付归其所有的砖平房三间。2008年1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年龄较大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将该房屋产权变更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X号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某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