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某某
被执行人崔某某
本院在执行薛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院于1999年11月4日作出的(1999)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于2008年5月19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70元。2009年8月3日经司法救助给付申请执行人薛某某x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9)前前民初字第X号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