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
被执行人执行人前郭县X镇四季红饭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前郭县X镇四季红饭店环保行政处罚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前行非诉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该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排污费498元。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将排污费498元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行非诉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