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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前郭县海勃日戈镇四季红饭店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非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

被执行人执行人前郭县X镇四季红饭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前郭县X镇四季红饭店环保行政处罚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前行非诉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该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排污费498元。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将排污费498元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行非诉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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