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的(2006)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07年9月12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赔偿款2738.14元。案件受理费320元。本院于2008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义务。2008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6)前前民初字第X号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