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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崔某某与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2281号

原告崔某某

被告占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占某斌(2008年6月4日)。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各异、家庭琐事经常口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占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占某斌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09年7月5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4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共同财产:坐落于宁江区X乡X村四家子屯72平方米砖平房(无产权证照),价值3万元,归原告所有。

四、共有债务2000元由被告偿还。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静

二○○九年七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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