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被告方喜军。
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拓福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6月2日,被告方喜军向李××贷款人民币x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逾期承担20%的违约金,由张某某和冯海军担保。到期后,李××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之后李××向担保人张某某和冯海军催要贷款及利息共计x元,其中原告偿付x元,冯海军偿还x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垫付的贷款x元,被告推拖不还。无奈原告诉诸法律,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贷款x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方喜军对原告所诉无异议,并请求延期20天左右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方喜军于2010年5月8日前一次性偿还欠原告张某某垫付的担保款人民币x元。逾期利息以20‰计,从2010年2月12日起计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方喜军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拓福成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史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