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某某。
被执行人白某甲。
被执行人白某乙。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甲、白某乙、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06)榆民二终字第X号一案中,于2010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白某甲、白某乙、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x元,申请执行费2600元,共计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白某乙于2010年3月25日交付执行款x.5元,白某甲于2010年3月25日交付执行款x.5元,同日申请人领取了上述款项x元。2010年6月11日白某甲又支付x元,同日申请人领取了该款x元。另在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期间白某甲、白某乙、王某某三人已支付给申请人赔偿款x元。本案执结标的x元,并已全部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榆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