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港务局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梁某某与毛某自愿离婚;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梁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涛
二○○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