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芒力克•麦合麦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芒力克•麦合麦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芒力克•麦合麦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5日9时许,被告人芒力克•麦合麦提在登封市X路上海商场附近,趁常××不备,将常××挎包中的3200元现金盗走。赃款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芒力克•麦合麦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常××的陈述;证人时××、王××、尹××、李××的证言;被盗挎包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芒力克•麦合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芒力克•麦合麦提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芒力克•麦合麦提应在此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芒力克•麦合麦提犯罪后自愿认罪,赃款已退还,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芒力克•麦合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1年2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孙素平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田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