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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现年24岁。

被告:邢某某,男,现年34岁。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年三月五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敢自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某亮、石磊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时间不长,相互不了解,于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发现被告对我不好,经常对我殴打等暴力手段,隐瞒他的婚姻状况,还欺骗我,本无感情的婚姻现已彻底破裂,特向法院提出离婚。

被告邢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她已知道我有两次失败的婚姻,我没有经常打她,更没有欺骗她,生气也是偶尔的,不致于影响我俩的夫妻感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二○○九年初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同年十二月三十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二人经常一起送货做生意,因小事争吵几句被告认可此事,不承认对原告有殴打和施暴行为,对此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争执,庭审中被告辩称,我俩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近一年后结婚,双方彼此相互了解,结婚后二人应该相互尊重,生活中相互关爱,多体贴对方,原、被告将会成为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充分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故原告的离婚理由不足,不符合离婚条件,本院为维持社会的安定团结,家庭的和睦、幸福。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赵某某和邢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敢自成

审判员:赵某亮

审判员:石磊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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