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载定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军,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其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以本案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陈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