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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民一终字第269号-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民一终字第269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载定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军,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其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以本案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陈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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