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07年8月份原告在打工过程中受伤,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就表现出了极大的不耐烦,不能很好的照顾原告。被告看到原告伤情较重,出院后也不能再从事重体力劳动,便于2008年2月份丢下原告父女三人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被告所作所为,使原告伤心至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希望法院准予离婚。
被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做任何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吕某某,X年X月X日生次女吕某。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2007年原告在外务工过程中受伤,致使原告至今行动仍有不便。2010年6月28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也未发表任何答辩意见,视为对不同意离婚的默认,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法不准予离婚。原、被告应多沟通、多交流、互相体谅、互相理解。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某请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聚川
审判员邵晓坤
审判员贾佳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