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乙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阳朔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因本案于2009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09年3月2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老四”、“黑鬼”(姓名均不详,均在逃)共谋诈骗后到阳朔县X镇,之后由“黑鬼”到兴坪镇X村信用社寻找作案目标,当“黑鬼”见被害人毛xx从农村信用社取钱出来后即打电话告诉被告人黄某乙,被告人黄某乙即对毛xx假称需要其带路找人并允诺给予报酬,之后“老四”按共谋的计划出现与毛xx见面,被告人黄某乙又假称自己在白沙镇出了车祸急需8万元,现自己身上只有外币,“老四”即向毛xx假称自己可以兑换外币并可以与其共同兑换赚钱,毛xx相信骗局后将身上的7000元人民币和一张存折交给被告人黄某乙做押金,被告人黄某乙和“老四”诈骗到钱财后即找借口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黄某乙分得赃款1200元,黄某乙归案后赔偿了毛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领条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7日止。取保候审前羁押1个月11日已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军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赵维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