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约48岁,汉族,农民。
被告尚某某,男,约49岁,汉族,农民。
原告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尚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堵某某诉称,原告之妹堵某清在张官营镇X路时,二被告欠其妹的有钱。2006年12月原告之妹不幸死亡,原告找被告讨要欠款,可被告只承认欠原告之妹x元,被告在2007年6月17日给原告2万元,下欠8000元三个月后付清,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清偿,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清还原告现金8000元。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尚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妹堵某清在鲁山县X镇X路时,二被告欠堵某清钱,2006年12月堵某清因车祸身亡,原告于是向被告讨要欠款,二被告只承认欠x元,二被告于2007年6月17日给原告x元,下欠8000元说三个月付清,并于当日打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8000.00整,李某某(捺指印),尚某某(捺指印)二人欠堵某某现金捌仟园整,2007年6月X号。”该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多次讨要,但二被告拒不清偿,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承认向原告之妹借款x元事实,并在还款x元后自愿向原告打下欠条,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请求二被告清偿欠款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堵某某欠款8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25元,被告尚某某负担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贡恩法
人民陪审员程广辉
人民陪审员陈来生
二Ο一Ο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韵然